政策详情
延伸阅读
- 2018年6月起
- 2019年4月起
- 2019年4月23日
- 2019年5月24日
- 2019年5月31日
- 2019年7月1日
- 2019年7月19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各省陆续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明确了取得一级建造师职称与职务对应关系。目前已经有包括四川、福建、河南、黑龙江、湖北、安徽在内的多个省份已经发布相应通知。
查看政策详情职称和职务挂钩
一级建造师未来发展的潜藏机遇!
截至目前,已经有多个省份明确了取得一级建造师职称后可以直聘为工程师。这一政策的出台一方面促进了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另一方面,从考生角度来讲,职称和职务挂钩无疑是个人职业发展的重大利好 。
查看全文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
— 第10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2019年4月2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新建筑法涉及多项法规整改。
2019年4月23日
查看政策详情新《建筑法》出炉,新旧法规内容对比
新版建筑法第八条(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旧版建筑法第八条(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国务院印发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
— (2019年-2021年)
这些省份拥有一级建造师证书可以领国家补贴!
- 山东
- 浙江
- 四川
- 海南
- 湖南
- 安徽
符合申领条件的学员详情通过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了解。
查看相关资讯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2019年5月3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动实现一级建造师报考审批服务事项流程更简、监管更严、服务更优,2019年5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容明确了试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一级建造师报名审核不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查看政策详情一级建造师报名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解读
2019年5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容提到试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一级建造师报名审核或不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那么,如何理解一级建造师报名审核告知承诺制呢?这一政策将会给2019年一级建造师报名带来什么影响呢?
查看全文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
— 2019年7月1日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全文共44条,规范了职称评审的基本程序,包括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确认等。
查看政策详情
另外,《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程序进行了明确。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通过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解读,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点:
1推广在线评审,更加透明
2强调同等待遇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4规范职称评审的基本程序
5明确职称评审的主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
— 2019年7月19日
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持有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第七条规定的,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
查看政策详情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取消意味着什么?
2019年7月19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明确了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查看全文
那么,什么是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临时执业证书取消又意味着什么呢?